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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

2017年12月20日 11:23     小编: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:267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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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满5年,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,可申请购买此房。10月12日,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《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》(第二次征求意见稿),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

  意见稿要求,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,优先安排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。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,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。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。


  什么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?征求意见稿明确,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;收入低于规定标准;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,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期限。具体条件由市、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。


  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多久?征求意见稿明确,保障性住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。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,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、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准予续租。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,租赁期满应当腾退租赁住房。


  承租人连续租赁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,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,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,市、县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除外。


  违反规定,申请人隐瞒、虚报或者伪造住房、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,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;已承租、承购保障性住房的,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、承购期间的租金;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 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本月31日,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、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。通讯地址: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,邮编430071,电子邮件信箱:fzbjjfzc@163.com。


来源(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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