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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

2023年06月30日 09:01     小编:天小爱          点击:27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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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

  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省市有关规定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,现就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

01

缴存基数

 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825元,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22年度职工最低年工资标准为19800元。按照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,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6206元,最低下限为1650元。

02

缴存比例

  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%—12%,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。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,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。

03

月缴存额

  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888元(单位、个人合计),下限为166元(单位、个人合计)。

04

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

 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:2023年7月1日—2023年7月31日

 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:2023年7月1日—2024年6月30日

05

有关事宜

  (一)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核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,对申报的月缴存基数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超标准核算。

  (二)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,须做好以下工作:

  1、核定单位基础信息。主要包括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、单位性质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、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、专管员姓名及身份证号、联系方式等。

  2、核定职工基本信息。主要包括职工姓名、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。

  3、核对单位账款。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,及时清理未达款项及历史挂账。

06

工作要求

 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,实行“先核定、后缴存”的工作机制,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,积极配合,严格按照要求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。缴存基数一经核定,执行1年,原则上不得变更。

 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,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;对未核定缴存基数先自行缴存的单位,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退回单位所缴资金。

 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,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,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、贷款和账户计息,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。欠缴、少缴及不按月缴存将影响缴存单位征信。

07

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定

 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,与单位在职职工核定标准一致。月缴存额在上限3888元至下限166元之间自主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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